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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法无睹为兄出气 妨害公务后悔不堪

  发布时间:2014-12-18 16:27:51


    法治社会,与人发生纠纷矛盾后,最好的解决方法便是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假若视法律为无物,想凭借一己之力,用自己的方法解决,必然会触犯法律准绳,最后后悔不堪。12月18日,红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6日晚20时40分许,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巡防队员巨某和民警常某某赶到人民公园处置一起案件。现场有一名王姓男子躺着,头部有血迹,周围有许多群众围观,他们就先拨打120,然后保护现场,询问事发情况。原来,王姓男子因为钓鱼和公园鱼塘承包人发生了争执,后来公园鱼塘承包人带人将王姓男子打了。就在民警常某某和巡防队员巨某将公园鱼塘承包人带上警车时,被打的王姓男子的弟弟王某某和朋友李某某赶过来,看到哥哥被打,便上去想要打鱼塘承包人,民警常某某和见状赶紧阻拦,并出示了工作证,让王某某和李某某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谁知,王某某和李某某并不听劝阻,反而愈加跋扈,两个人对民警常某某、巡防队员巨某推搡、辱骂,妨害公务,最后致使巨某轻微伤。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婉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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