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是用来治病的,是绝对需要安全生产的,如果所食的药物是未得到国家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但我们的病症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可能还会引起其他的危害。2015年1月26日,红旗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苗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禁止被告人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苗某某从学校毕业后在新乡市印染厂职工医院做医生,2007年医院改制成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苗某某任职该院的院长、法人代表。因其平时喜欢研究一些药物的成份,就决定自己配制。随后其看了很多书,咨询了一些相关人士,在探讨、筛选的基础上确定了处方。在一些职工家属内部使用后,随即传开并用于很多人。2014年7月29日,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进行检查,现场扣押蓝白相间的“0号”、“1号”、“2号”胶囊共计30700粒,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0号”、“1号”、“2号”三种药品胶囊检验,均检出添加有化学药品。从2012年至今,苗某某共销售了约40000粒自己配制的胶囊,每粒售价0.2元到0.3元,共卖了约9000元,大概获利2000元。虽然一些使用过该药品的人士表示并未出现任何不良症状,但是苗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念其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