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友结束了两年的感情,痴情男友心里接受不了,而找来好友,想对女友进行报复。2010年6月30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丰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张强与被害人元元与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人感情一直很不错,不知道为什么2009年2月元元向张强提出分手,张强多次请求不想和元元分手,但元元决心一定。张强心怀不满,越想越生气,渐渐地萌发杀意,意图杀害元元然后再自杀。张强将想法告诉了从好友李丰后,李丰表示愿意与张强一起去杀害元元。两人准备了水果刀,乙醚等作案工具。2009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许,二被告携带水果刀、乙醚来到元元家,强行将被害人元元拉到卧室里,企图使用乙醚将被害人迷倒,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上午10时30分许,元元的母亲回家,张强持刀去开门时,李丰害怕被害人元元跑出去而持刀将元元腹部捅伤,后经被害人母亲劝说,两被告放弃了进一步犯罪行为,张强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对元元进行了救助,趁医护人员给元元进行抢救时,张强、李丰逃离现场。经鉴定,元元所受损伤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由于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强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李丰抓获,属有立功表现。另外二被告还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