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上午,当事人张某将锦旗送到了民事案件主管院长郭黎副院长、案件承办人张习坤法官、书记员荆亚盟手中,感谢法院公正办案,明察秋毫,为民司法。
2011年7月6日,张某因生意向赵某借款,借条上显示数额为440000元,并办理有公正及抵押手续,后双方因还款及房屋抵押问题发生争议,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照借条上显示的数额440000元还款,张某称其实际借款数额为377000元,之所以打440000元的借条是扣除了手续费、利息的部分。在该案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张习坤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国法律“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认定实际借款数额为377000元,并在法定审限内及时审结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