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高某和被告徐某2014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0月,双方在高某家中举办结婚典礼,二人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徐某离开原告高某处返回娘家。经人再三调解,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及购买首饰、衣物等花销,共计95843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按照习俗已举办了结婚典礼并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徐某应将所收取的彩礼予以适当返还。关于所收取彩礼数额的认定问题,原告所主张的首饰,应归原告高某所有。由于原告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所购首饰被徐某带走并持有,故对原告请求返还首饰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购买衣物、礼品、拍婚纱照等费用不应认定为彩礼。综上,被告徐某实际收取彩礼共计39900元,应酌定返还24000元。依照相关规定,判:被告徐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某返还返还彩礼款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