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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之手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发布时间:2015-08-14 09:54:25


    自今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均呈不同程度的增长,有的增长幅度还很大,这使得许多法院原本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的是“立案难”问题,但如果案件进入法院后长时期得不到审理和执行,无疑会使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人民群众是不会满意的。为了加快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笔者认为,目前,人民法院除了要在立案登记制方面继续做好服务外,更要在快速有效解决纠纷上下功夫,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通过改革之手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通过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使法院更像法院。以往,我们对法院的职能、职责、权限认识得不太清晰,没有很好地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规定,实践中法院承担了一些不适宜承担的社会职能,由此也影响到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导致法院内部具有法官职称的工作人员并不都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也没有把全部精力放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事务上,从事法院组织人事、审判事务管理、司法政策研究、司法行政事务、来信来访接待、党建政工、纪检监察、新闻宣传、信息技术、职业培训等工作的人员队伍过于庞大。上述问题,使得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受到消减。作为此轮司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岗位特点等,将法院干部队伍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确保将不低于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到办案一线。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实际上是从另一个层面理顺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的关系,让法院从各项社会性活动和地方性事务中解脱出来,只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活动,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集中精力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和裁判。为此,法院在进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时,应适当调整法院组织结构,削减非审判业务部门的数量,突出审判执行部门的中心地位,真正把法官安排到审判执行岗位,充实审判和执行工作力量。由此,无疑可以从内部大幅增加办案力量,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通过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使法官真正成为法官。改革前,绝大多数法院普遍采用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工作机制,这种审批式的案件审理机制带来的后果是:作为资深法官的院、庭长将大量的时间用于审批案件,而无暇亲自开庭审理案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案件处理经过层层审批之后,难以判断案件质量究竟应当由谁负责,无法准确界定案件责任主体;严重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审理和裁判案件,为各种不当因素干预案件处理结果提供了便利,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之外,还要撰写案件审理报告,做大量的案件汇报工作,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正是因为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工作机制存在上述问题,本轮司法改革将实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以此作为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实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就是要废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审批制,建立以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为主体的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把法官的权力归还给法官,让法官真正成为法官,建立起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管理有序、权力制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一方面,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对其审理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不再提交院、庭长审批,这将大幅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院、庭长不再审批其未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可以腾出大量精力重回审判一线亲自审理案件,既可以解决以往资深法官“隐形流失”的问题,又可以充实一线办案力量。一举两得,有利于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通过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提高法官办案积极性。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现代法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法官依法独立高效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同时还规定了法官享有的八项职业保障权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上述许多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面,当事人侵害法官人身安全、阻碍法官正常执法办案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法官的薪酬待遇与其职业特点并不适应。此次司法改革,中央强调要建立和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具体包括:落实《法官法》的规定,建立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官薪酬制度。重申职业权力保障,法官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办案中的职务行为,除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外,不受指控;法官非因违法审判造成错误裁判的,不受法律责任追究。建立防止不当干预案件机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法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上述职业保障措施将会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激发其办案积极性,有助于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通过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提升审判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矛盾,除了要在增加审判人力资源和提高法官办案积极性上下工夫外,改革审判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也极为重要。近年来,一些法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行复杂案件精审细研慎判,简单纠纷及时简审快判,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提升了审判效率。可以说,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出现是司法改革对现实司法需求的回应。此轮司法改革中,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改革也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部分,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既不能只重简略而忽略办精品案,也不能只要精品而忽略办案效率。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应当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在严格遵循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以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原则,通过简速、有效的审理,避免浪费人力、财力和时间,防止程序上的损耗,保证案件高效处理。推行案件繁简分流要以“简案速裁、繁案精审”为原则,以甄别案件、科学分流,优化流程、速审速判,送达多样、明确时限,引入联调、强化调解,审执衔接、统一保全为主要做法,形成“类型化审判、要素式庭审、格式化文书”的工作机制,通过成立专业类型化审判庭、推行“要素式”庭审、简化裁判文书以及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庭审、裁判文书三个优化,以此来最大限度地提升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责任编辑:杨鹏云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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