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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法院建立涉诉信访工作月考评制度

  发布时间:2010-08-30 09:34:12


    为切实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巩固省政法委巡视期间交办案件的办理效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在我院的进一步开展,进一步调动全院法官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积极性,切实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而杜绝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实现红旗区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良性循环,红旗区法院结合该院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制定了《红旗区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工作月考评办法(试行)》,建立了涉诉信访工作月考评制度。

    涉诉信访工作月考评办法由指导思想、考评对象、考评内容、考评办法、考评标准、责任追究等六部分构成,全方 位的对涉诉信访考评工作进行了规定。参与此次月考评的涉诉信访案件主要包括(一)中央级交、督办涉诉信访案件;(二)省级交、督办涉诉信访案件;(三)市级交、督办涉诉信访案件;(四)区级及本院院长交、督办涉诉信访案件。在考核标准方面实行实行百分制,基准分100分,采取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例如发生中央级交办的每件每人扣20分,省级交办的每件每人扣15分等,相反如果有好的经验及做法被省市政法委、省市法院刊载的,部门每篇加30分,个人加20分等。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规定对月排名前两位的部门和排名前三名的个人通报表扬,对排名最后一名的部门和排名后二名的个人予以全院通报批评。连续二次排名落后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由分管领导予以训诫谈话;连续三次的,取消年终部门和个人的评先资格,部门负责人写出检查。连续四次以上落后的,由党组拿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调整,并实行责任追究。

    涉诉信访工作月考评制度的建立,将极大促进红旗区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良性循环,进一步实现涉诉信访案件“消除存量,控制增量”之目标。

责任编辑:孟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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