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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公款挺潇洒 付出代价也高昂

  发布时间:2010-09-13 08:50:09


    拿着公家的钱,买股票、开服装店、借款、购房;终于为自己的“潇洒”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10年9月6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丽有期徒刑五年。

    陈丽有个幸福的小家庭,儿子听话,老公疼爱,虽然经济条件不是很富裕,但也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2007年,陈丽来到某滤材有限公司行政部做核算员,工资待遇比以前好。陈丽工作很努力,经理看她表现不错,就让她负责收缴公司门面房房租及水电费。

    一天陈丽的朋友让她偿还2万钱,说有急用。而陈丽一时又拿不那么多钱,“歪主意”在陈丽脑中迸发,她想公司每个月仅门面房房租及水电费,就收好几万,不如先用下,等有钱了再立刻补上。就这样陈丽拿了2万元公款偿还了自己的欠款。初次尝到甜头的陈丽从此一发不可收拾。

    不久后的一天,陈丽遇到一名老朋友,聊天时,她听说现在卖童装很挣钱,就像着了魔一样,利用自己职务之便,挪用公司73273元开儿童服装店。之后,陈丽“玩”地越来越大。

    2008年2月,陈丽竟然挪用公司139906.54元用于购买住房。2009年,陈丽又开始玩起了股票,但是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就,又打公司钱的主意,分别于2009年7月21日、7月30日、7月31日、8月3日分四次,每次5千至4万元不等从其银行户头转入股市帐户购买股票。两年期间,陈丽共挪用公款296679.54元。案发后,陈丽退出全部赃款。

    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孟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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