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是“赃物”,还要购买,从中谋利,2010年12月29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3岁的王强小学毕业,一直没有工作,总想投机取巧谋取小利。2007年10月份,王强在明知是被盗原油情况下购买赵林、李祥(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中洛输油管道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原堤村107国道旁所盗窃的原油约30余吨,共计价值168900元。案发后,王强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单位。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王强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