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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21 16:07:28


    为推进审限管理规范化,提高民商事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审限考核的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2015年本院各业务庭所受理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民商事再审案件,需延长审限的,必经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延期以及延长的期限。

    二、各业务庭负责人应根据网上审限监控的情况,及时对临近审限的案件进行督办,并限期结案。

    三、对确需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向审判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号和案由、延期的法定事由、申请延长期限、合议庭评议意见及延期报告。延期报告必须有庭长、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延期的审批意见。

    四、延长审限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延期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办理网上审限变更手续,并将延期报告复印件交审管办备案。

    五、对未按本规定落实执行的业务庭和承办人,经检查发现将给予通报、责令书面检查等问责处理。对给院里审判质效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本决定自2015年1月16日开始施行。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杨鹏云    

文章出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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