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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庭审笔录录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21 16:08:55


    为完善和规范裁判文书、庭审笔录录入,推进庭审“三同步、两公开”,全面提升审判工作信息化水平,根据上级法院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院里加大对裁判文书庭审笔录录入工作的硬件投入,并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录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录入工作已纳入审判质效考核范围,各业务庭应充分认识到录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管理,积极组织开展录入工作,注重强化对书记员录入速度的培训。规范录入过程行为。

    三、录入工作要遵循合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

    四、裁判文书录入是指将审结的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系统》。裁判文书应在案件报结前录入完毕。

    五、从2013年9月份起,各业务庭应将所有审结的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全部录入,录入率应达到100%。

    六、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8月份所审结的全部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在2013年9月30日前补录完毕。不宜补录的,须报省高院审管办审批。逾期未补录完毕的,将于年底审判质效考核时酌情扣分。

    七、庭审笔录录入是指诉讼案件在庭审中将庭审笔录同步录入《法院综合管理系统》。庭审笔录在庭审结束经当事人核对后(无需签字),应及时导入流程管理系统。

    八、庭审笔录录入率应达60%以上,由于省高院已于6月21日将该指标纳入审判质效考核项目,该指标各业务庭7至8月份均未达标,各业务庭应从9月份起将所有诉讼案件庭审笔录同步录入。录入率达到100%。之前所结案件可以补录,9月份之前录入或补录的庭审笔录可计入下半年庭审笔录数。以确保下半年全院60%录入的完成。

    九、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民一庭、民二庭、刑庭、小店法庭、开发区法庭、行政庭、审监庭所审理的各类案件及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各业务庭需配备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电脑一台

    2、打印机一台

    3、扫描仪一台

    4、U盘每人一个

责任编辑:杨鹏云    

文章出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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