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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21 16:09:55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15天以下)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等从事、参与我院公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严格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和天数。我院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或办案,均需如实填写出差审批单,提前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异地执行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

    我院工作人员到我市辖区县(市)出差,时间不超过一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到新乡市以外省内出差(时间在两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到省外出差或出差三天以上的(含三天),应报院长审批。中层正职以上应报院长批准。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持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第五条 我院工作人员出差如需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单人每天330元,凭据报销。外出办案原则上不超过两人,为保证安全住宿标准为330元/间/两人。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向主管财务院长报告,并在办案经费报销单备注说明。

    第六条 出差人员车票、过路费有瑕疵的或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到新乡市所辖县出差每人每天补助60元;省外100元(不同省份的地区差异详见附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支出。公杂费按照出差的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相关的费用支出。到所辖县出差的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市。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一条 凡出差自带交通工具的,可另行报销燃油费和相应的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发票日期要与出差审批单、过路过桥票据日期相符,一次一结,不累计报销。燃油费发票日期与出差审批单、过路过桥票据日期不相符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干警出差需使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报销后转入职工的工资代发帐户。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三日内应当持出差审批单及相关发票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一次出差一审批、一次出差一报销,不得累计多次报销。

    第十四条 我院长期(15天以上)外派到省会的信访值班人员,标准为住宿费150元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公杂费等150元包干使用,城际之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长期在首都信访值班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正常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新乡市红旗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有歧义,由院行政科联系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院以前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杨鹏云    

文章出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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