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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9-21 16:13:21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审判质效,强化审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各类案件的特点以及2014年本院审判管理工作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将本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在审理中的程序性工作,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完成时限为依据,以网络跟踪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审理各个环节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的制度。是审判质效管理和考核的基础。

    第三条 通过案件流程管理,加强案件审理程序的管理与控制,使审判工作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

    第四条 主管院长、庭长、承办人、审管办分别在审判流程管理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共同完成案件流程的全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其他日常事务由审管办统一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由各业务庭负责。各业务庭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密切各部门的工作衔接,通过对审判工作分环节的科学管理,促进本部门审判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第六条 案件流程管理将各类诉讼案件分为立案、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案件移送及归档五个流程,并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设置监控。

    第七条 期限管理是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将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分成若干时间段,以便于督促管理,确保法定审限内按期结案。

    第八条 各类诉讼案件的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审管办通过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审判流程中的立案日期、排期开庭日期、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结案日期、上诉案件的移送、归档日期的重要节点进行重点跟踪监控。

    第十条 重要节点超过规定期限而无有效审批手续的案件,分别显示在审管办、承办人、业务庭长、主管院长办公系统中,由审管办进行催办,并将计入业务庭考核指标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管办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通过汇总、分析、反馈和通报等形式实行综合管理,每月及时对上月各业务庭案件审理的各项指标,重要流程信息等情况汇总分析后报送院领导,并向个业务庭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立案庭负责本院民商事案件的审查立案。立案庭应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后二日内办理立案手续,全面准确录入立案信息,将案卷移交审判庭,各业务庭内勤应当及时接收卷宗。

    刑庭负责本院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行政庭负责本院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

    第十三条 各类案件排期开庭的期限,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后40日内,涉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期限间予以扣除;刑事案件在立案后30日内,行政案件在立案后50日内。再审案件参照以上规定。

    第十四条 民商事案件再次开庭的情形及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需再次开庭的,应在休庭后20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1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中止审理的,应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15日内再次开庭。

    第十五条 各业务庭要加强书记员的管理,要求书记员达到庭审笔录实时同步录入水平,2014年各业务庭庭审笔录实时同步录入应不低于开庭审理案件数的40%。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保全裁定。

    第十七条 案件开庭审理后,应在20日内完成评议、法律文书网上制作工作。2014年各业务庭法律文书网上起草制作应不低于案件总数的70%。

    庭长应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3日内完成文书审批工作;

    主管院长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文书审批工作;

    承办人应在裁判文书签发后10日内完成文书打印、校对、盖章、送达及案件报结审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院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认为案件需要重新合议的,合议庭应在主管院长签发书面意见后3日内重新合议。

    第十九条 主管院长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合议庭意见与主管院长意见不一致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承办人应在主管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理报告的制作、文印及报审管办登记排序。

    第二十条 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审委会作出决定后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文书制作、案件审批、文印送达和案件报结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限管理:各类案件自立案庭录入系统时间为立案时间,从次日开始计算审限。审管办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在审限上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手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批期限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办理。本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需延长审理期限的,按照2014年红法第4号文规定,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并由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办理网上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庭遇到有扣除审限的案件(含中止、管辖异议、评估鉴定、公告、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应由承办人持有效手续和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手续。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扣除审限的期限不德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扣除审限的事由消除后,承办人应在3日内通知审管办恢复计算审限。

    第二十五条 案件报结时,承办人应将结案日期、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等案件信息录入流程信息系统,并与卷宗信息核对是否一致,检查是否有误录、漏录。各业务庭在每月交报表时,应同时将所结案件流程管理表、裁判文书复印件报审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应在案件报结后一个月内将所结案件卷宗装订完毕,交审管办评查后归档。

    第二十七条 上诉案件在各业务庭报结后,承办人应在5日内装订卷宗交负责上诉案件移送的立案庭签收后,在管理系统中点击上诉移送。

    上诉案件的移送从结案到二审法院收到上诉卷宗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经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杨鹏云    

文章出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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