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根据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工作的通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已经本院2015年7月2日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部门,即日起开始实行。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开展小额诉讼应当立足于通过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审理小额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适用条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2)标的额一般不高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
(3)属于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
3、案件类型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电信、物业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4、排除适用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
(2)涉及确权的案件;
(3)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
(5)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虽在诉前进行评估鉴定但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
(6)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7)涉及人数众多或集团诉讼的案件;
(8)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9)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10)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民事案件。
5、约定适用
对符合小额诉讼其他条件,仅是案件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不高于两倍(含两倍)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被告提起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亦符合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若仅变更诉讼标的额,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在两倍(含两倍)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向对方当事人释明,如对方无异议,应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明确表示不愿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予准许,并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已经进行的诉讼继续有效。
二、立案
1、辅助立案
应在立案大厅内、人民法庭醒目位置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指南。设立小额诉讼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咨询工作。
2、起诉状
原告可自行书写起诉状,也可使用表格化起诉状,也可口头起诉,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权利告知
对当事人起诉符合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并告知原告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同时发送《小额诉讼须知》。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须知》向被告送达。
《小额诉讼须知》应当包括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
4、案号
对小额诉讼案件,单独编立案号,案号(2015)红民一小字第00001号,或(2015)红民二小字第00001号。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可在庭审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按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
6、诉调衔接
应做好诉调对接与小额诉讼审判衔接工作。对进入诉调对接程序的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纠纷,如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即予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
(1)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2)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自纠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仍未调解成功的。
7、审理部门
小额诉讼案件,由民事审判庭、立案庭及派出法庭等部门审理。
8、内部移送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小额诉讼的审理
1、审判人员
小额诉讼案件,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当地社情民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三年以上的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2、举证期、答辩期
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放弃举证期的,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但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指定,合理的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当事人到庭后,经人民法院充分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3、当事人及证人的传唤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真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4、开庭时间、地点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灵活安排开庭时间。
视情况可在当事人住所地、工作场所所在地或者争议发生地等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地点进行巡回立案、开庭、调解、宣判。
5、庭审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加强诉讼指导,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审结。
积极探索,对庭审程序可予以适度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6、缺席审理
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四、裁判
1、审限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因客观原因,如当事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开庭、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等,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延长审限至三个月。
2、调判结合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可在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促使当事人选择判决以外的结案方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对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3、裁判文书
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或者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记入录笔,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可不另行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但当事人要求出具的除外。其他情形,均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可以视情况对所作的裁判文书予以简化。可以制作格式化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中只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抗辩理由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部分。
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应当特别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并在尾部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宣判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当庭宣判但无法当庭制作并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在宣判后7日内送达法律文书。
5、诉讼费
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收取。可视情况采取减半或免交等便民措施以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和推进。
五、程序转化
1、基本原则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严格控制向其他程序的转化,除发生特殊情况外,经批准,按本细则转为按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转化后,审限连续计算。
2、转为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应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1)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如仅对诉讼标的额变更的,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在两倍以下的(含两倍),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如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的,应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2)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如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两倍的,应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3)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4)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的(被告提起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亦符合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除外)或者要求追加当事人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将该案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的,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无须另行开庭,但要求追加当事人的除外。
3、释明备案
人民法院对于小额诉讼转为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的,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并且制作笔录备案。
4、转化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应将小额诉讼转为普通程序,并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
(1)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导致案件疑难复杂的;
(2)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制作裁定书。
六、审判监督
1、申请再审受理法院
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再审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的,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七、加强组织领导
本院成立小额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共同做好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