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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09-21 16:49:36


    为明确审判委员会职责,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一、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拟判处十年以上和判处缓刑的刑事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八)拟上报的典型案例;

    (九)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对本院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十)讨论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分管副院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三)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

    三、根据本规则“讨论案件的范围”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填写登记表层报庭长、分管副院长审签后,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相关业务庭应于例会前两日将院长、分管副院长审签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登记表、审理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照报送顺序制作审委会研究案件一览表。审判委员会按照研究案件一览表的顺序讨论案件。特别紧急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可以优先研究讨论。

    五、审理报告应当客观、全面、真实、简练、明确,并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由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对案件事实的描述;

    (四)争议的焦点问题;

    (五)合议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合议庭意见分歧的焦点、理由及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八)合议庭意见;

    (九)案件涉及多名当事人或多项事实和证据等情况的,需附明细表。

    六、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例会前一日将研究案件一览表纸质版及审理报告送达至各审委会委员办公室。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规则

    七、审判委员会会议实行周四例会制度,遇有特殊情况,经院长决定可另行确定会议时间。委员参会人数须超过半数以上,方可召开。

    八、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判委员会必须经审判委员会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九、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除诉讼参与人依法对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外,各委员对自己依法应当回避的案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的情形及处理参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十、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及原审判业务庭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有关情况,并在说明情况后,自行退席,或由主持人宣告退席。退席时间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表决意见前。

    根据会议情况,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以及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后,一般应当退席,不参与会议的表决程序。

    十一、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听取汇报。案件情况的汇报由承办人负责,合议庭其他成员、分管副院长作补充。

    (二)提出询问。委员如对案件相关情况存有疑问,可不按表决顺序对承办法官进行询问。

    (三)讨论与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必须按照庭长、专职委员、其他院领导的顺序依次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归纳决定意见。委员发言结束后,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并对委员发表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参会委员半数的意见形成决议。

    (五)审核笔录签名。审判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各委员应认真审核审判委员会笔录并签名,如当场不能完成,应由记录书记员会后提交各委员审核签字。

    十二、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或相关业务部门必须执行,若有异议,应按程序报请院长决定是否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

    十三、完善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结构、逐步提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在审判委员会中的比例。资深法官作为审判委员会的人选,按照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等标准和条件,通过竞争性遴选与全体法官推选结合的方式提名,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权责

    十四、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重事实、重证据,公正司法、清正廉洁。

    十五、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提前审阅审理报告,熟悉案情,了解合议庭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认定和对法律问题的意见。对于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以及合议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事实方面存在疑问,确需审判委员会讨论如何认定事实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提前审阅卷宗证据材料,调阅庭审、提讯视频等。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对承办人提前询问,或者查阅有关材料。

    十六、审判委员会委员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在讨论案件或者表决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但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除外。

    十七、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予会议前一日向主持人请假。

    十八、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办理或者参加合议庭审理中的疑难案件,并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主要审理下列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

    (二)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请示案件;

    (三)其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合议庭的组成由分管副院长确定。

    十九、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审判业务培训或专题调研活动,对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及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参加庭审旁听。

    审判委员会决策的监督落实

    二十、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理由应当反映在以合议庭名义制作的裁判文书中。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的文本或者案件的裁判文书,承办部门应当在文本或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十五日内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录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不允许录入的除外)。

    二十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改判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改判意见反馈给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向审判委员会通报。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审判委员会通报答复意见。

    保密和归档制度

    二十二、非审判委员会委员未经批准不得参与或旁听审判委员会议事。参加、列席及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人员负有保守审判秘密义务。泄漏审判秘密的,依照《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二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束,应及时将汇报材料收回并销毁。

    二十四、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全面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严格借阅审批制度,年末移送档案室归档。

    书记员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的笔录应严格按照表决顺序进行,由各委员审核签字后,装入案件卷宗附卷。

    其它

    二十五、审判委员会在研究案件时发现相关涉案部门存在工作瑕疵、重大失误甚至违法违纪情况,由案件承办庭室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或发出司法建议书。

    审判委员会在研究案件时发现相关涉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由案件承办庭室将案件移送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六、审判委员会要重视经验总结和业务指导,通过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审理,以及同类别问题的研究适时出台指导性意见,供参照适用。

    附则

    二十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登记表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登记表

    案号 承办人 立案日期 法定结案日期 提请日期

    当事人及案由

    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意见

    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庭室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院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院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类议题的范围 一、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拟判处死刑和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                             (七)赔偿委员会拟定由本院作出赔偿案件案;

    二、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合议庭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                 (四)分管副院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责任编辑:杨鹏云    

文章出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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