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厅本供大众消遣娱乐,可要在游戏厅内设赌博机来抽头盈利,骗取他人钱财获取暴利,这种做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红旗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2月10日,群众匿名举报新乡市开发区某饭店内有人赌博,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对饭店进行检查,该饭店内摆放有一台捕鱼机,一台扑克牌游戏机,现场有五名人员,后口头传唤五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并将两台游戏机主机予以扣押。根据相关规定,具有退币功能的,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具有退弹珠、退奖券功能的,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管其名称和种类如何,可以直接认定为赌博机。据此,该饭店内一楼摆放的捕鱼机和黑红梅方扑克牌机两台游戏机,属于赌博机。经调查,张某是该游戏厅老板,供述称此游戏厅开了不到一个月就被查处,而开业至今有挣有赔,总体下来并无盈利。2015年1月17日,将涉案游戏机、涉案款项4310元等予以收缴、追缴。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